近日,連雲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中雲街道辦焦莊村委會村民陳先生向人民網反映,他家建於90年代的兩間平房,在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情況下,被連鹽鐵路(中雲段)房屋征收指揮部強制拆掉,沒有任何補償。11月26日連鹽鐵路(中雲段)房屋征收指揮部回應稱,陳先生的房子屬“不小心”誤拆,他們正與其協商補償問題。(11月29日人民網)
  近年來,媒體多有“誤拆”事件的報道:2011年4月,江蘇省句容市吳女士父親的房屋在沒有簽訂任何補償協議、也未經履行任何法定程序下,被當地鎮政府強行拆毀,吳女士當即向當地派出所報了案,派出所經調查後認為屬於“誤拆”,不屬刑事案件;2012年9月,廣東佛山在短期時間內先後發生5起“誤拆”事件,其原因是“施工隊在施工當中未核實清楚信息”所造成;2013年5月,南京市江寧區方山郵政支局三層的辦公小樓在凌晨4點多被拆,致使2000多封郵件被埋,而拆遷辦負責人也稱此事屬於拆遷隊“誤拆”……
  縱觀這些“誤拆”事件,都是在拆遷方與被拆遷方還沒有達成拆遷協議的情況下房子被“誤拆”了,“誤拆”之後只能按照“誤拆”的程序商議。但由於房子已經拆掉,被拆遷者無論如何去爭取賠償標準,總是那麼被動,最後即使不滿也只能同意。這種驚人的一致性,不得不使人產生質疑:“誤拆”真的是“誤拆”嗎?真的不是“強拆”的藉口嗎?真的不是“強拆”脫責的擋箭牌嗎?
  拆遷原本是一個中性詞,是一種根據城鎮規劃發展需要依法拆除、依法安置、依法補償的法律行為。通過拆遷改造,我們的城市可以更加美好,群眾的生活也可以更加舒心,應該說是與群眾生存利益息息相關的民生工程,是一件益民利民的好事。但由於個別部門的負責人追求形象與進度,工作方法簡單粗暴,捨不得花精力與心思與群眾溝通,更不願花氣力解決群眾困難,認為自己就是“老大”,於是負責拆遷施工的人員在其“默許”或“授意”下,置拆遷範圍內的單位和居民於不顧,或“偷拆”、或“強拆”,甚至於夜裡將正在建築內睡覺的群眾“拉到野外”,等群眾回來時,建築已成為一片瓦礫。當被拆遷者討要說法時,一句“拆錯了”便推脫了責任,給人一種“潑皮無賴”之感。
  其實,大多數人都知道,強拆需要一個非常嚴謹的法律過程,必須且只能由法院來執行。然而要真的走到“強拆”這一步,必須經歷若干個程序,絕不是某一個領導說了算。因此可以說,“誤拆”現象屢屢發生,負責施工的拆遷公司自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也折射出有些政府職能部門的亂作為和司法機關的不作為。
  所以,在朗朗乾坤的法治社會,要杜絕“誤拆”現象的發生,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必須重新定位自己的職能,在城市改造中嚴格執行《拆遷法》,切實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對“誤拆”行為要通過司法部門予以徹底調查,使“誤拆”不再成為“強拆”的“擋箭牌”。司法部門要堅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對不顧群眾利益“強拆”的違法行為絕不姑息,依法予以嚴懲。特別是一些負責具體拆遷工作的領導幹部,與其把精力和心思花在想方設法解釋“誤拆”上,還不如實打實地真抓實幹,破解問題、化解矛盾,這樣我們的拆遷工作才不會“拆”散了民心。
  文/袁文良
  
  (辣味時評,一掃就行!歡迎各位親愛的作者關註紅辣椒評論官方微信!同時官方微信平臺將不斷推薦展示優秀作者!)  (原標題:“誤拆”不能成為“強拆”的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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